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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f) 翻修: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g) 航空器部件:本规则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

  (h) 时寿件:指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下简称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第43.7条 一般工作准则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或改装工作时,都应当遵守如下准则:

  (a) 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当使用其它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并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适航性限制项目。

  (b) 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如果涉及到制造厂推荐的专用设备,工作中应当使用这些设备。当使用制造厂推荐专用设备的替代设备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

  (c) 使用能保证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状态或者适当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9号)的改装状态的合格航材(包括气动特性、结构强度、抗振及抗损性和其它影响适航的因素)。当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

  (d) 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当因气温、湿度、雨、雪、冰、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工作时,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

  对于按照CCAR-91、CCAR-121、CCAR-135部获得批准的运营人,其获得批准的运行规范中包含的工作准则视为符合本条要求。

  第43.9条 附加的检查工作准则

  任何人在实施CCAR-91部和CCAR-135部要求的检查时,应当通过该检查确定航空器或其被检查的部分符合所有适用的适航要求。当被检查的航空器具备按照CCAR-91或者CCAR-135部要求制定的检查大纲时,应当按照该航空器的检查大纲执行检查。下述特殊要求的检查具体规定如下:

  (a)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

  (1) 使用检查单进行检查, 该检查单可以是制造商提供的,也可以自行设计,或者从其他途径获得,但应当至少包括本规则附录A 所规定的范围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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