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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科工经[2006]5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2005年6月15日,国防科工委公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经过一年的实践,许可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有部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尚未取得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强武器装备许可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国防科工委决定对目前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单位范围和备案材料要求

  (一)登记备案的单位范围

  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所列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

  (二)登记备案单位应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表》(附件1)及其电子文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登记备案表》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www.costind.gov.cn)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登记备案的受理机关和期限

  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并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在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时,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准予备案通知》(附件2),并告知备案单位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在此之前,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仍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登记备案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登记备案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全面履行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做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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