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在进行稽查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管辖区域内,对涉及本企业运输收入的问题进行调查时,经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前往调查。管辖方收入管理部门应派员协助调查。
第四十条 稽查证和稽查臂章
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和稽查臂章是运输收入稽查人员执行任务的凭证和标志(式样见附件1)。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向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稽查证。查验旅客乘车凭证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稽查臂章。
第九章 运输收入事故
第四十一条 事故分类与等级
(一)运输收入事故的种类分为现金事故、票据事故和坏账损失。
1.现金事故:现金丢失、被盗、被抢劫。
2.票据事故:在印制、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含使用过的发送、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和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丢失、灭失、被盗、短少。
3. 坏账损失: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运输收入进款。
(二)运输收入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
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
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第四十二条 事故金额的计算
(一)现金、银行票据和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二)卡片式车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票据,按票面金额计算。
(三)区段票每张按剪断线最高额计算。
(四)代用票按每组1000元计算。
(五)计算机软纸票按每张1000元计算。
(六)行李票、包裹票、客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500元计算。
(七)各种货票、货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1000元计算。
(八)对使用过的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的金额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九)对使用过的发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金额能确定运输收入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运输收入实际损失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处理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电告收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破案。
事故发生后应于5日内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提出“运输收入事故报告表”并附责任人书面材料。重大、大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铁道部。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除经济赔偿外,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般事故由站、段处理,并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大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并报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