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收或少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站发现的,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运输收入项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中途站或列车发现的,通知到站处理。
到站发现或接到中途站、列车通知的,在未接到发站补退处理的电报时,少收运输费用的由到站补收列本企业运输收入,多收运输费用的通知发站退款。到站应将处理情况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如发生重复补费时,由违反本条规定的车站办理退款。
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不含违约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第十八条 租、占用运输设备费用的核收
铁路运输企业对外出租铁路运输设备时,应与租、占用方签订租、占用合同,按规定时间及标准核收租用费,并建立“路产出租、使用账簿”,所签订的租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缴款日期和发生迟交时核收迟交金等条文,合同副本抄送本企业运输收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变更费用的处理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取消托运时,应将原票据收回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当日办理时比照作废票据处理。次日以后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票据(报销联、运输凭证联、领货凭证)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客、货运杂费收据核收,并将收据号码、收费项目及金额填记在原票据记事栏内。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变更到站时,由变更后的到站重新计算运输费用,补退差额,在交付时填发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补退款手续,原变更票据上报本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另以运单作成抄件留站存查。新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时,应发电报向原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再办理补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 多、少收款的处理
站、段必须建立健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及报表的“三检”(自检、互检、总检)复核制度,防止发生差错。
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时,应及时办理补退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发生的补退款,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时,应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办理补款,补收款(不含铁路建设基金)列其他收入。
收入管理部门审核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发现的多、少收款超过客货运规章规定的补退费用限额时,应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补款通知书”、“退款通知书”按权责发生制列账,通知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因特殊情况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款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站、段办理,凭有关函电证明报收入管理部门销账。
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多、少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