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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运输费用。使用计算机制票的,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制、售票软件计算运输费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运输费用的核收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到付: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达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发生的票款、运费、押运人乘车费,以及铁道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送运输企业集中审核、列账,并按铁道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

  预付: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第十三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的包裹、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可核收现金。但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也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收入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输费用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军事运输费用的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军事运输,其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按现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票款、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五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的运邮合同办理结算。

  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第十六条 预付款的结算

  旅客或托运人交纳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填开“预付款存入凭证”作为收款依据,由铁路运输企业集中管理。受理单位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账。

  已缴纳预付款的旅客购票、托运人托运货物发生运输费用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根据应收费用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已缴运输收入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 行包及货物品名、重量不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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