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6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日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为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事故;
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