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紧急,或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信访事项,承办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从快办理。情况复杂的,承办信访事项的派出机构有关部门经本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会内有关部门经分管会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交由派出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派出机构还应当在书面答复信访人的同时,将书面答复抄送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第二十八条 对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25日内办结,代拟书面复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回复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回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回复信访人。
第二十九条 送达信访人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机关办理的,加盖信访专用印章;派出机构办理的,加盖派出机构信访专用印章。
第三十条 办理或复查重大、敏感、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答复,必要时,应当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或者提请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单位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来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编发有关信访资料,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转送、督办情况,并就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每季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报送本单位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涉及内容、办理情况及情况分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业、期货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