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商会内有关部门办理;
(二)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事项,填写转办单后转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办理;涉及跨地区的重大投诉请求事项,转会内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及证券期货市场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填写转办单后转会内有关部门办理;
(四)检举、揭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事项,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五)信访人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所做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填写转办单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六)涉及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业、期货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转办单后转上述有关单位办理。
信访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业、期货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上述单位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下列信访事项,应当提出受理、交办、转送的建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
(一)群体性上访、反复上访和异常上访等信访人反映强烈的事项;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其他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员不得将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的材料,有关领导对其作出的批示,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隐匿、销毁或者伪造信访人的信访材料。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会内有关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进行登记、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我会实际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
(二)对举报、投诉类信访事项,就举报、投诉内容对信访人做出答复;
(三)对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交由复查的信访事项,应重新进行核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会内承办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55日内办结,代拟书面答复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回复本单位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回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回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