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信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拆封、阅读、编号、登记。
  中国证监会会内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的非信访工作部门接到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信访材料,应及时转交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信访件中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论,或信访件中夹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转交本单位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转送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填写转办单,自登记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自接到转办单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书面答复意见回复信访工作机构。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接到转办单当日提出书面意见,告知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重新确定转办部门,填写转办单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做出的是否受理回复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责范围;
  (二)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三)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未说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或未按规定对其投诉材料进行确认;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五)信访人不服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做出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超过30日向中国证监会请求复查;
  (六)信访人对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出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承担法定职责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中国证监会处理的信访事项,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根据其反映内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分类处理,分别确定办理单位或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