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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登记、接收、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向信访人回复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领导报告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会内有关部门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下,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办理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积极协助接待群众来访,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专业性意见,做好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监管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属于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交办的信访事项,减少和避免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接访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在办共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传真号码、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其到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接访人员应当指导其填写《信访人来访登记表》,记载信访人姓名(名称)、单位或地址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复印信访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录像、录音。
  5名以上信访人就同一理由以集体走访形式信访(以下简称集体上访),接访人员应当告知其推选人数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业务、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须共同接待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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