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被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证券期货信访事项包括:
(一)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涉及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信访事项。
前款第(一)项的机构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期货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
第四条 证券期货信访工作坚持统一政策、当地处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合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提高办理效率。同时,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工作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确定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足额配备信访工作人员,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会内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系人。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