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考评工作,推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安全总管一字[2005]27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及标准》)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和《考评办法及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请各单位于10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二、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一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核准工作。自评结果为一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须批请省级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审核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三、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的材料包括: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自评报告(一式四份);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安科院)负责申请一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经安全监管总局核准达标的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经复核不达标的企业,安全监管总局将以书面意见通知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