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

  4.上门式信息对接服务。组织一批技能人才供求信息,针对不同企业、不同院校的行业、专业特点,采取“送技能岗位进院校、送技能人才进企业”等方式,将供求信息直接送到企业和技能人才手中。
  5.专业化现场招聘服务。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针对企业用工需求和技能劳动者与院校毕业生的特点,分期分批举办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化供需见面洽谈会。
  6.预约式订制培训服务。按照企业招用技能人才的具体要求,通过与企业签订技能人才订制协议,为企业联系预约式订制培训服务:可安排一批定点培训机构组织针对性技能培训,重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或在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开设定向培训课程,毕业后推荐到企业就业,或主动与需要技能人才且用工规范、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联系,落实一批见习基地,组织有见习愿望的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五、工作要求
  1.结合政策落实,强化服务功能。各地要根据企业招用技能劳动者的需求,重点推荐高技能人才和具有相应技能的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到企业工作。对录用技能劳动者的企业,指导其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对参加预约式订制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指导其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为招用技能人才的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和录用备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配套服务。
  2.城市内实现信息共享。重点城市要在本地区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将全市的技能岗位招聘信息和技能人才求职信息进行联通,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同时通过建立信息的审核、更新和注销制度,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地区间实现跨区对接。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技能岗位和技能人才间在具体职业领域上的供需缺口情况,主动与其他地区建立技能岗位对接相互沟通机制,有组织的将本地区某些职业富余的技能人才输送到其他地区,输入本地区急需的技能人才,或委托其他地区的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订制培训,满足本地区企业对某些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推动技能人才有组织的跨地区就业。
  4.开创工作思路,探索建立技能人才供求对接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活动期间,结合本地区企业用工现状和发展趋势,创造性地开发一些新的工作手段和工作措施,以就业联盟、会员制和人力资源供应基地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由用工企业、本地和外地院校和培训机构组成的技能人才供求网络,探索技能人才的培养、储备、求职就业和权益保障的长效发展机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