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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相应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等三大类培训,使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为经济发展培养新的产业工人大军。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雨露计划”。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技能扶贫工程”。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各类鉴定机构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选择就业需求量大、简便易学的就业技能开展专项能力认证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制定强化用人单位培训责任和强制提取培训费的政策措施,落实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八)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逐步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建立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参保协查机制,进一步落实已有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2006年,实现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2007年,力争合法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半数以上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基本实现全部合法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在煤矿等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督促用人单位普遍进行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工伤预防知识岗前培训。有效运用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九)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研究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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