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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2006]15号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方案,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劳动保障部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工作部署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制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对拖欠工资行为明确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加对恶意拖欠工资、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提出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控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每年“两节”前都要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尚未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都要颁布实施(西藏另定)。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劳动报酬权益。
  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农民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指导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开展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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