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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人体标本等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人体标本等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6年5月24日 国质检卫函[2006]31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媒体报道有不法企业借用工艺品或教学模具等名义加工出口人体标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了做好人体标本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人体标本等特殊物品非法出入境,现通知如下:
  一、要严把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关,严格行政审批制度,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总局第83号令)和《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 230号)的要求,出入境人体标本等特殊物品必须首先取得卫生部的《准出入境证明》,对没有《准出入境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单》。
  二、要严把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关,根据总局第83号令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口岸认真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特殊物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对出境的特殊物品还应详细核查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检查生产记录、原材料来源以及生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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