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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10.2 记录应保持原始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10.3 记录随报检单证归档,保存期限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的期限执行。

11.证书用语要求

  11.1 证书用语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并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11.2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经检验合格的,应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检验合格”。

12.信息上报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的补充通知》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13.标签管理

  13.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首次进出口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标签样张或照片或扫描件存档备查。
  13.2 再次进出口并使用相同标签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标签的格式版面不再进行检验。

14.附则

  14.1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4.2 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或进口国(地区)的规定要求,如有修订,应执行最新版本。我国或进口国(地区)的其他标准、技术法规包括新出台的标准、技术法规,对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4.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略)
  2.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略)
  3.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略)

  表1: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


┌──────┬────────┬─────┬───────────────┐
│ 报检号  │        │ 产品名称│               │
├──────┼────────┴─────┴───────────────┤
│ 报检单位 │                              │
├──────┼──────────────────────────────┤
│ 进口单位 │                              │
│ 或其代理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提供报检资料不全。                    │
│ 不合格原因│□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            │
│      │□详见“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2)        │
│      │□详见“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3)       │
├──────┼──────────────────────────────┤
│ 进口单位或│  □整改   □退货   □销毁              │
│其代理人意见│                              │
├──────┴────────┬─────────────────────┤
│               │                     │
│               │                     │
│检验检疫人员: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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