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记录应保持原始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10.3 记录随报检单证归档,保存期限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规定的期限执行。
11.证书用语要求
11.1 证书用语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并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11.2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经检验合格的,应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检验合格”。
12.信息上报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报“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的补充通知》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13.标签管理
13.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首次进出口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标签样张或照片或扫描件存档备查。
13.2 再次进出口并使用相同标签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标签的格式版面不再进行检验。
14.附则
14.1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4.2 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或进口国(地区)的规定要求,如有修订,应执行最新版本。我国或进口国(地区)的其他标准、技术法规包括新出台的标准、技术法规,对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4.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略)
2.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略)
3.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略)
表1: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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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检号 │ │ 产品名称│ │
├──────┼────────┴─────┴───────────────┤
│ 报检单位 │ │
├──────┼──────────────────────────────┤
│ 进口单位 │ │
│ 或其代理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提供报检资料不全。 │
│ 不合格原因│□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 │
│ │□详见“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2) │
│ │□详见“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表3) │
├──────┼──────────────────────────────┤
│ 进口单位或│ □整改 □退货 □销毁 │
│其代理人意见│ │
├──────┴────────┬─────────────────────┤
│ │ │
│ │ │
│检验检疫人员: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备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