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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7.5 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进行检验。

8.评定程序

  8.1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
  8.2 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
  8.3 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已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并结合安全卫生项目检验结果,对该批货物合格与否做出判定。

9.标签检验结果的处理

  9.1 经检验,标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标签合格。
  9.2 经检验,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要求的,判定为货物不合格,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9.2.1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
  9.2.2 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结果涉及其他项目不合格,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的,施检人员应一次告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以下相关单证:
  9.2.2.1 涉及本规程第8.1、8.2条不合格的,出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附表1)。
  9.2.2.2 涉及本规程第8.3条不合格的,出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和“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附表2)或“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不符合项记录单”(附表3)。
  9.2.3 对涉及本规程第9.2.2条不合格项目的货物,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9.3 经检验,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10.检验记录

  10.1 标签的检验情况应记录在检验检疫原始记录中,并能准确反映标签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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