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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A.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B.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7.1.6 除本规程中所列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功能)食品、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标签内容按上述标准和要求标示外,其他类食品的标签标示内容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和该产品对标签标示内容的要求标示。
  7.2 进口食品标签符合性检测。
  标签相关内容的符合性检测应与该批食品实施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同时进行;检测所用的样品一般应与该批食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样品相同,不作单独抽样。
  根据该食品的特点以及标签标注的内容,针对标签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符合性检测,检测项目一般不少于2个,检测重点:
  A.食品添加剂:如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等。
  B.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的某一内容:如“高钙”、“低糖”、“低脂肪”、“无糖”、“不含防腐剂”等特征性指标。
  C.虽为品质指标,但该产品标准中规定必须达到的强制性技术指标: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营养素”和“能量”值等。
  7.3 进口化妆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中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检验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中“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的规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中第6、7条以及《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87)第2.2条所规定的“必须标注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具体标注内容必须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中第6条规定的要求。化妆品标签“其他”标注要求,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中第7条规定的要求。
  7.4 进口化妆品标签的符合性检测。
  标签相关内容的符合性检测应与该批化妆品实施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同时进行;检测所用的样品一般应与该批化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的样品相同,不作单独抽样。
  根据该化妆品的特点以及标签标注的内容,针对标签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符合性检测,检测项目一般不少于2个,检测重点:
  A.功效成分。化妆品标签中有特殊功效宣称内容:如减少皱纹、淡斑、去痘、防晒、抗油脂、抗汗、除臭、生发、美体等。
  B.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色素及其他禁限用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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