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6年5月12日 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
3.1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3.5 转基因食品:本规程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包括:
A.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B.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C.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6 化妆品: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