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制度。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明确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认执法责任。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执法操作规范,对执法活动中的岗位职责、人员管理、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制度。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制定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修改完善《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细则》。
(三)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正确行使检察权。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监督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高检院颁布的“六个严禁”的规定,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利益;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领导干部不得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惩戒”一章中所规定的13种行为,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廉洁从检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巡视制度、上级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检察院负责人谈话制度和上级检察院派员参加下级检察院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逐步推行巡视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制度。
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认真执行法律和有关的办案制度、规定,严明执法纪律。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执法办案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把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与业务部门自身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回访,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采取“一案三卡”、流程监督、网上监督等监督措施,加强“案前、案中”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中的违纪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