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实施纲要》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把
《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完善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落实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采取措施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逐步改革铁路、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改革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继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对审查逮捕工作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深化公诉方式改革,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作用,完善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二)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研究完善立案监督的方式,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完善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羁押状况通报制度、羁押期限的批准、备案机制和羁押期限届满前告知、提示和换押制度。建立监狱、看守所、劳教所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
(三)健全检务公开制度。修改、完善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完善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意见的程序。
六、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