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托管清算机构收到保护基金后应按要求定期向证监会授权机构和保护基金公司报告保护基金发放和使用的进展情况,并按季向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使用保护基金的情况及风险处置情况。
保护基金发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托管清算机构应及时向证监会授权机构和保护基金公司报告。
第四十二条 托管清算机构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完成后,应及时汇总保护基金使用情况和风险处置工作情况,并向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保护基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三条 托管清算机构、受托银行应建立保护基金核算台账,详细登记保护基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妥善保存保护基金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受托银行在履行保护基金的划拨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收购政策,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确保发放保护基金过程中有关材料和依据核对无误。
受托银行应定期向保护基金公司报告保护基金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对受托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保证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和安全。对挪用、侵占或骗取保护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保护基金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其申请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由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牵头处置的证券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保护基金的,各方职责和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证监会授权机构是指证监会授权对托管清算机构申请使用保护基金进行监督审查的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申请表
被处置证券公司名称: 申请表编号:
┌──────────┬──────┬───────┬────────────────┐
│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批准使用保护基金 │ │ │ │
│额度(个人债权) │ │ 已使用金额│ │
├──────────┼──────┼───────┼────────────────┤
│ 本次申请金额 │ │ 本次申请金额│ │
│ (小写) │ │ (大写) │ │
├──────────┼──────┼───────┼────────────────┤
│ 收款银行名称 │ │ 账户名称 │ │
├──────────┼──────┴───────┴────────────────┤
│ 银行账号 │ │
├──────────┼───────────────────────────────┤
│ 资金用途 │ │
├──────────┼───────────────────────────────┤
│ 个人债权 │ │
│ 登记情况 │ │
├──────────┼───────────────────────────────┤
│ 个人债权 │ │
│ 甄别确认情况 │ │
│ │ │
├──────────┼───────────────────────────────┤
│ 地方政府资金 │ │
│ 到位情况 │ │
├──────────┼───────────────────────────────┤
│ 个人债权 │ │
│ 已收购情况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申请单位声明:我单位申请保护基金拟收购的个人债权已经相关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甄别│
│确认,符合国家收购政策,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隐瞒或虚假申报,我单位│
│愿承担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