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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心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1组,或者培训心脏移植医师不超过2名。
  (三)心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例心脏移植。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经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从事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工作12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心脏移植手术1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肺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肺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肺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肺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胸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肺脏移植项目,有呼吸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胸外科
  1、开展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每年完成胸外科手术500例以上,具备开展气管、支气管、肺动脉袖状切除成形术等常规手术能力,能够开展复杂肺切除手术及纵膈肿瘤手术等。
  3、肺脏移植病房
  (1)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2)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呼吸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开展呼吸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呼吸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为肺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ICU)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肺脏移植专业需要。
  2、能够开展有创压力监测、心排量监测、床边生化、血气监测、人工机械通气治疗以及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治疗。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肺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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