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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工作经历、参与心脏移植临床工作2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外科专业相关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心脏应当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心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心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心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移植心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0%,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5%。
  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心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心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心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人员等,拟从事心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移植器官存活率高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心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脏移植的专著至少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心脏大血管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例,每年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5例,或者累计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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