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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为规范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心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心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移植项目,有心血管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心脏大血管外科
  1、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开展其它大器官移植手术。
  2、每年开展心脏手术500例以上,能够开展重症晚期心脏病的外科治疗、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和心室辅助技术。
  3、心脏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心脏移植病房,床位5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心血管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8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为心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脏移植专业需要。
  2、能够开展有创压力监测、心排量监测、床边生化、血气监测、有创呼吸机治疗以及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治疗。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心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心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诊断和监测。
  4、医学影像部门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液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5、心导管室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应急抢救设施与药品器材,能够开展心导管、心血管造影、心内膜活检等。
  6、具备能够有效处理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八)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多功能监护仪、除颤器、起搏器、麻醉机、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机、心内膜和心外膜起搏器、体外循环设备、心脏机械辅助设备;心脏移植手术专用器械、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心导管室有1024×1024分辨率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具有实时数字减影和路径图功能,能够多角度和放大投照,能够进行图像存储、检索和归档。
  (九)至少有2名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心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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