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
可再生能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西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农排)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区)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同意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甘肃省对商业和非居民两类用电价格实行城乡同价。新疆乌鲁木齐电网内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甘肃省0.99分钱、青海省0.58分钱、宁夏自治区1.81分钱、新疆自治区1.5 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
六、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青海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区),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九、逐步规范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请西北电网公司商有关省(区)物价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报我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