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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办法(2006)


  (一)推诿、敷衍、拖延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环境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给予支持的。

  第四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反映国内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信访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9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信告字[200×]×号

来 信 事 项 告 知 单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月×日,你来信提出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条、《环境信访办法》第××条的规定:
  1、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请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2、已经有权受理的环境保护部门受理,正在办理中,请向受理部门查询办理情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访专用章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投诉受理中心章)
××××年×月×日

  注:来信事项包括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附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访告字[200×]×号

来访事项告知单

×××同志(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年×月×日,你来访提出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条、《环境信访办法》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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