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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央政法委领导同志在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律师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成为人民群众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由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与律师双方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国家必须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管。《办法》全面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和支持律师面向基层,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是律师服务业发展的生命线,良好的信誉是律师服务业发展的基础。规范有序的律师收费制度则是引导和促进律师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当前,少数律师服务意识淡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不仅直接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形象,影响了律师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不仅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把握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下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这次颁布的《办法》对过去的律师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律师服务收费的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保障群众得到基本的律师服务,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各地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二)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为适应现阶段律师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一是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的现状,这次制定的《办法》适当扩大了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二是对部分律师收费继续实行政府监督。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国家利益,对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和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收费标准,以及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形式,进行必要的监督。三是下放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限。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律师业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制定全国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在操作上比较困难,也难以反映和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严格规范律师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和规范性,《办法》对目前发生争议较多的环节和收费程序做了重点规定。一是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律师事务所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二是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后签字确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结算有关费用时,必须出具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三是律师服务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对保障律师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当事人利益有重要意义。解决律师收费争议,既要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此外,从有利于建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的长效机制出发,司法部还委托全国律协制定专门的收费争议解决规则,将另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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