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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33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 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1.60分钱、湖南省1.85分钱、河南省1.32分钱、江西省1.3分钱、四川省1.48分钱、重庆市1.0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 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 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 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

  (五) 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省水电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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