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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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