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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69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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