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委办[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关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闭工作标准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关闭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关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作标准
1.关闭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要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关闭从事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要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关闭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要吊销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2.制定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装置、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
3.妥善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装置、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料及包装物、包装容器。
(二)关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工作标准
1.应关闭的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化学试剂商店、加油站),要吊销或撤销已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2.应关闭的非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农资、建材商店),要依法办理变更经营或许可范围,吊销或撤销已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妥善处理停止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包装物和包装容器。
(三)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作标准
1.吊销或者注销已取得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2.对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原材料进行销毁或采取其它方式妥善处理完毕,拆除专用生产设备。
二、关闭工作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