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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
(国统函[2005]107号)


重庆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请示》(渝统文[2005]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份额较多的,属于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鉴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未在全国作出统一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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