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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政党机关或与政府部门共同制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是否应当报经审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政党机关或与政府部门共同制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是否应当报经审批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1999]32号)


江苏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政党机关或与政府部门共同制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是否应当报经审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和审批备案程序,《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都有明确规定。政党机关所需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搜集整理;如果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作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依照规定报经审批后实施。
  你省省委农工部、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农林厅联合制发的《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统计表》属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照《统计法》第九条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到你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否则,被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你局有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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