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过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四)分流人员安置。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三、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 (计划)、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作能力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将有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建成国际互认实验室和标准实验室。各地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基本形成机构健全、权责明确、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兽医工作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
五、加强领导,确保体制改革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