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5年7月11日 农医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
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机构,明确工作职能
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各地要根据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水平、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特别是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近年来,一些畜产品主产省(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省对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健全完善了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强化防疫职能,进一步增强了依法防疫能力,取得了一些经验。各地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和借鉴各地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统筹规划,提出本地兽医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扎实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各地在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应加强畜牧行政管理职能,兽医、畜牧机构可以合并设置,机构名称可使用兽医局或畜牧兽医局。
(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整合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