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疫情的认定程序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发现疫情后,其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同时动物有典型临床症状的即可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应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二)对没有典型临床症状的(包括只有陈旧性水泡疤痕、陈旧性蹄壳脱落或康复疤痕的),输出地省(区、市)派出的专家如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的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协商,用留样共同复检一次,或将留样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检测,检测结果为最终结论。
(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在认定疫情过程中,必须按照执法处置程序规范取证、留样,并保全证据。备份样品经货主签字后密封保存,货主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
第六条 疫情处置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对运输的动物进行检查时,发现疑似口蹄疫动物,应立即对动物、运输工具等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对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
(二)对有典型临床症状,且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检测确认为口蹄疫疫情的,应立即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地县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病畜和同群畜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对没有典型临床症状的,应等待输出地省(区、市)派出的专家到达现场后共同处理;如输出地省(区、市)没有派出专家或没有按时派出专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可自行处理。对表现为陈旧性疤痕并且没有新发病症的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可以移交给输出地省(区、市)指定的专家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第七条 疫情处置费用
(一)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运输的动物发生疫情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持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费用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承担,畜主所受损失由输出地省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