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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
(2005年7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及时处置运输过程中发现的口蹄疫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区、市)境运输动物过程中,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发现的口蹄疫疫情认定、扑杀处置、经费补助等活动。

  第三条 疫情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定运输的动物发生了口蹄疫:

  (一)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如水泡、蹄壳脱落等,同时采集病料经反向间接血凝试验诊断阳性或经反向间接血凝试验诊断阴性而PCR检测阳性。

  (二)有疑似临床症状,无水泡的采O/P液(猪采鼻拭子)样品,经实验室用PCR方法检测阳性,或采血清经NSP-3ABC-DELISA检测感染抗体阳性。

  第四条 疫情报告程序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对运输的动物进行检查时,发现疑似口蹄疫动物,应立即报告本检查站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专家现场核实,确认为疑似疫情的立即报本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

  (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地县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按《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快报至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

  (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报输出地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将疫情报农业部。

  (四)输出地省(区、市)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通报后2小时内,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的省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是否对检查出的疫情有异议;如有异议,输出地省(区、市)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在接到通报后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

  如输出地省(区、市)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没有异议,或没有按规定时间派人到达现场的,则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在省(区、市)认定和处置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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