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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工作的通知

  (四)农药标签判定原则。
  1.标签合格产品。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一致的,判定为合格标签,填入《2005年农药市场抽查标签合格产品统计表》(附件四)。
  2.对于假冒、伪造或无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填入《2005年农药市场抽查假冒、伪造或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统计表》 (附件五)。
  3.对于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填入《2005年农药市场抽查标签严重不合格产品统计表》 (附件六),并详细注明严重不合格的情形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为标签严重不合格:
  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他人商品名称的;未标明农药混剂的登记批准名称或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部分农药品种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随意扩大在明令禁用作物或非适宜作物上使用的(应详细说明);剧毒、高毒农药产品未明确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
  4.对于标签其他方面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填入《2005年农药市场抽查标签其他方面不合格产品统计表》 (附件七),并详细注明不合格的内容。
  七、重点抽查单位
  (一)经营单位。抽查人员到每个被抽查的省(市)抽查时,要重点对1个规模较大的农药市场和2个县级农药市场进行抽查,对具体的农药经营者采取随机抽查。
  (二)农药生产企业。抽查人员要对被抽查省(市) 的3个有代表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随机抽查(针对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较好、中等和较差的企业各选一个)。主要抽查生产的产品登记情况,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有无检测设备、质量控制措施和有关记录),生产设备基本情况(有无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如反应蝮釜、灌装线等)。
  八、具体工作安排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组织抽查人员进行培训;抽查人员以小组为单位,分赴指定的被抽查省(市),到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抽查组与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商定抽查的地点和单位;抽查完成后,抽查人员以小组为单位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抽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汇总抽查情况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交抽查总报告和有关材料。

  附件2
  2005年农药市场抽查质量合格产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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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检测项目            │   │  │
│  │  │     │  │    ├───┬──────────┬───┬─────┬─────┤   │  │
│ 序│产品│     │生产│生产日期│   │    有效成分   │   │ 悬浮率 │ pH值  │综合判│ 备│
│  │  │被抽查单位│  │    │   │          │乳液稳│     │     │   │  │
│  │  │     │  │    │   ├──┬──┬────┤   ├──┬──┼──┬──┤   │  │
│ 号│名称│     │厂家│或批号 │ 外观│  │  │    │   │  │检测│  │检测│定结果│ 注│
│  │  │     │  │    │   │名称│指标│检测结果│ 定性│指标│  │指标│  │   │  │
│  │  │     │  │    │   │  │  │    │   │  │结果│  │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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