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人员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分组,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介绍信和执法证件赴指定的省(市)对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进行抽查。
四、抽查范围和任务
(一)农药质量抽查。本次抽查的产品是2005年1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对每个被抽查的省(市)抽查农药产品数量不少于30个。
(二)农药标签抽查。对每个被抽查的省(市)抽查农药标签数量不少于50个。
(三)督查农业部公告关于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削减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抽查方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定统一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样确认单。
(一)农药质量抽样方法。按照有关抽样规定,抽查双方对抽取的样品确认后,分别在抽样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封样和做好封样标记。封好的样品,一份留在被抽查单位供复检用,另一份由抽查人员交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指定的单位检测。检测单位须是法定的农药检测机构。
(二)农药标签抽查方法。抽查双方对抽取的标签确认后,分别在抽样确认单上签字、盖章。
六、检测、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向所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可请生产企业所在省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协助获取,各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外观;有效成分含量;乳液稳定性 (对乳油、水乳剂、微乳剂产品);酸碱度或pH值;悬浮率(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悬乳剂产品);其它主要辅助指标(视剂型不同自定)。
对蔬菜等作物上使用的农药,除了检测上述指标外,还应检测是否含有高毒农药成分及其它未登记的农药成分。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或仅一项辅助指标(外观、 pH值等辅助指标)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综合判定为合格产品;凡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乳液稳定性指标中一项不合格或两项以上辅助指标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如在检测时发现产品中含有禁用或其他未登记的农药成分的,应在《2005年农药市场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统计表》(附件三)的“备注”栏中说明该成分的种类和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