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水利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 由水利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际公约,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三) 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 全国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六) 由水利部负责实施的规划;
(七) 水利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八) 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九) 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 水利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单位编制《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目录》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条 未列入《目录》,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水利部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