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国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发挥地震前兆监测台网整体效能,确保前兆台网产出质量,我司研究决定对全国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质量进行综合评比。为此,我司于近期组织专家制定了《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全国前兆台网运行质量综合评比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工作由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牵头,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并监督执行,同时就本地前兆台网综合评比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综合评比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保障前兆观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发挥地震前兆台网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地震前兆台网,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地震局直属研究单位的地震前兆台网。
第三条 省级地震前兆台网由前兆台网中心、传输信道和地震前兆台站(点)组成。地震前兆台站(点)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的专业地震前兆台站(含基准台、基本台、省辖区域台(点))。
第四条 前兆台网评比结果中,成绩优异的台网给予奖励,对成绩不合格的台网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二、评比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评比内容包括观测质量、数据预处理质量、观测日志质量、数据报送质量、数据管理质量、数据服务质量等六个方面。评分累计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参与评比的观测数据以报送到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数据库中的数据为准,包括数字化原始前兆数据、数字化预处理前兆数据、模拟前兆观测实测数据、台站观测日志、模拟前兆观测月报表等。评比数据范围为台网当年的连续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