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6]61号)
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授权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