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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 50%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5‰的;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的;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七)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的;
  (八)未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的。
  第十条 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的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建设部、财政部,其他设区城市管理中心报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同时送管委会。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与同级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照本考核标准,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结合管理中心的自我测评结果,分别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其他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 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管理中心的初步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并通报。
  第十三条 对被评为先进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建设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同意后进行整改。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第十四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自治区将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和整改情况报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该管理中心的考核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可视情节轻重,由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可以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核计分方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分为42分,每项指标标准分值为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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