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