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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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