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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建法函〔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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