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招投标监管职责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6月23日)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2005年6月13日《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招投标监管职责问题的请示》(闽建法 [2005]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
依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论是否属于重大建设项目,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均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关于邀请招标及不招标的批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第
十一条对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作出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对招标方式的改变作出其他规定。改变招标方式的审批属于行政审批,按照《
行政许可法》要求,设立行政审批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