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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 保监发[2006]20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出现了多起以办理保险为名骗取客户资金的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必须在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在保单和收据上应当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同时在保险单据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客服电话。各公司应将防伪措施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备案,同时由所属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监局报备。各公司应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的服务。关于收据防伪事宜,各公司可通过行业协会统一与税务机关协调。

  二、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假借保险名义侵害农村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凡在农村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必须在展业网点张贴公司重要单证、收据、印章等有关公司标识的真实式样或宣传页,并对识别要点进行说明。

  三、各公司要加强对营销员收取现金和代理客户办理领款业务的管理。要大力推广并鼓励客户通过银行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基层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所属营销员和营销服务部以现金或个人存款方式向其上缴保费。如全部转账确有困难,各公司应当对业务现金收入建立合理的管控制度。营销员直接收取客户现金的,各公司可以在当地银行、邮政或农村信用社网点开立保费收入专门账户,并要求营销员在收取客户现金后2个工作日(特别偏远地区可放宽到3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该账户。对于营销员代理客户办理领款手续的,要严格查验该营销员的资信,完善客户委托授权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业务向客户进行回访。

  四、各公司应当积极推广覆盖全过程的客户回访。当前,要特别加强对投保、退保、理赔、保全、失效保单以及离职营销员的回访,严格防范潜在风险,力争早发现、早化解、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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