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的方式变相降低车险费率。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车险的退保、退费批改操作。涉及退保、退费的批改,必须经过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投保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章后,保险公司才可进行办理。保险公司不得以退费、退保等形式支付手续费。
(四)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控制。对应收保费应建立账龄分析制度,严格催收管理,不得以应收保费挂账等形式支付手续费。
(五)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费收入真实性的管理,严禁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账外经营套取资金。
(六)各保险公司要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各公司不得在赔款支出项目中列支与理赔无关的费用,严禁以编造假赔案或虚增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七)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核保、核赔关键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费率因子打折、利用赔款套取资金等扰乱市场行为而没有发挥管理职责的关键岗位人员,保险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保监局应加强对车险业务的监管力度,促进车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车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执行车险条款费率情况、列支手续费的科目与标准、车险经营合规性等管理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在大型车险业务招标过程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违规进行恶性竞争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对在车险经营过程中违规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坚决进行查处;对车险亏损严重的公司给予高度关注。
(三)各保监局应根据《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号)要求,对所辖区域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车险费率调整的申请进行严格把关。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工作,完善各项准备,加强部署与宣传,正面引导市场对车险费率调整的反应,防范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